83. 2,4-二硝基甲苯 CAS号:121-14-2 EC号:204-450-0 | 1. 自 2027 年 5 月 10 日起,该物质不得以重量浓度等于或大于 0.1% 的形式,投放市场,或用于面向专业用户及普通公众的制品中。 2. 就本条目而言,“专业用户”指在工业厂区之外工作的任何工人或个体经营者。 3. 第1款不适用于: (a) 爆炸物,如2014/28/EU指令第2条第1款所定义; (b) 军事用途的物品; (c) 根据国家法律供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队使用的弹药; (d)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25/2509号条例范围内的玩具; (e) EU 2017/745号条例范围内的设备; (f) 预期与食品接触的物品,属于EC 1935/2004号条例范围内。 4. 第3(a)款不包括以下事项: (a) 烟火制品,如2013/29/EU指令第3条第1款所定义; (b) 弹药。 5. 第1款自2029年5月11日起适用于在以下应用中投放市场和使用的2,4-二硝基甲苯,前提是其是用于投放市场或用于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18/858号条例第3条第16款定义的机动车辆: (a) 安全带预张紧器和引擎罩执行器的微型气体发生器; (b) 备件。 6. 第1款不适用于第5款中提到的机动车辆,条件是: (a) 于2027年5月11日至2029年5月11日期间投放市场; (b) 仅在第5款(a)或(b)项所列应用中含有2,4-二硝基甲苯。 7. 第1款不适用于2027年5月11日之前在欧盟市场投放的物品中的2,4-二硝基甲苯。 |